商、周时代,丰台地区属古北京——蓟城的郊野。周初属蓟,后属燕。
秦时置蓟县。
西汉蓟县南置阳乡县,治所阳乡城正在今葆台一带。东汉撤阳乡入蓟县。
至唐建中二年(781),析蓟县西界为幽都县。今丰台区中部(卢沟桥乡和花乡)其时属幽都县;东部(南苑乡)属蓟县。
辽会同元年(938),改蓟县为蓟北县,开泰元年(1012),改幽都、蓟北为宛安然沉静析津。
金代,改析津为大兴。
元代,今丰台东部南苑乡属大兴县,西部的北宫以南属良乡县,中间大局手下宛平县。
明代,今左安门以东的南苑乡属大兴县,西部王佐北部及大灰厂一带属房山县,王庄——怪村以南属良乡县。
清终丰台镇以东、大红门以北划为城属区。
1928年6月,丰台区东手下南郊区,中、西局手下宛平县、房山县和良乡县。
1949年1月,丰台、长辛店、南苑及右近地区划归北平市,并相继建设区级人民政府。同年4月,北平市统一划区,南苑区为第二十三区,丰台区为第二十五区,长辛店为第二十六区。同年6月本第十五区取第二十三区兼并为第十四区,本第十六区南部并入第二十五区成为第十五区,本第二十六区改为第十八区。
1950年6月,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报地方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,与消建制的北京市十八区(长辛店)并入第十五区。同年8月,北京市人民政府决议郊区称呼取城区跟尾,本十四区(南苑)改为第十一区,十五区(丰台)改为第十二区。
1952年,与消宛平县,创建丰台区、南苑区、石景山区,隶北京市。
1958年,南苑区、石景山区多半并入丰台区。
1963年,石景山区从丰台区分出创建石景山处事处,北辛安、金顶街、苹果园、广宁坟、新古城等五个街道由丰台区划归石景山处事处。
1967年8月,石景山区建制规复,石景猴子社划出丰台区。
1990年底,区境最西端点马鞍山(东经116°4′)和最东端点东四道口村(东经116°28′),相距35千米;最南端点为贺照云村南界(北纬39°46′),最北端点为青塔村北新开渠(39°54′),南北最宽14千米。